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黄冬松与杨宇涵、陈小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松,杨宇涵,陈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黄冬松,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杨宇涵,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陈小川,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黄冬松与杨宇涵、陈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079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