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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吴厚军与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厚军,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吴厚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本院在受理吴厚军与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763.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