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沛桃与杜沛华、杜秀莲、杜沛明共有物分割纠纷2016民初48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沛桃,杜沛华,杜秀莲,杜沛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818号原告:杜沛桃,住广州市芳村区。被告:杜沛华,住广州市芳村区。被告:杜秀莲,住广州市芳村区。被告:杜沛明,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杜沛桃诉被告杜沛华、杜秀莲、杜沛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思陵黄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