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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沛桃与杜沛华、杜秀莲、杜沛明共有物分割纠纷2016民初48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沛桃,杜沛华,杜秀莲,杜沛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818号原告:杜沛桃,住广州市芳村区。被告:杜沛华,住广州市芳村区。被告:杜秀莲,住广州市芳村区。被告:杜沛明,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杜沛桃诉被告杜沛华、杜秀莲、杜沛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思陵黄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