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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946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500万元内的家庭财产银行账户及上海耘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予以保全,并提供其本人所有两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某个人及家庭财产价值500万元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提供为财产保全担保的自有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雪平审 判 员  李 方代理审判员  张 莹书 记 员  廖琼玲书 记 员  廖琼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