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建德与张国平、王建等民间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德,张国平,王建,余令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德。被执行人:张国平。被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余令万。李建德与张国平、王建女、余令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建德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国平、王建女、余令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被���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建德案款1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856元,执行费206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6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