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振忠与赵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忠,赵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056号原告李振忠,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雪(系原告之子),居民。被告赵闯,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山,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蓝海大厦C座。负责人李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晨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振忠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振忠负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