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更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伟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319号罪犯黄伟,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被本院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黄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4月、12月、2016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嘉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