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蔡长活与蔡萍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活,蔡萍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575号原告:蔡长活,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蔡萍转,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蔡长活诉被告蔡萍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蔡长活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长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长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蔡长活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