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蔡长活与蔡萍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活,蔡萍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575号原告:蔡长活,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蔡萍转,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蔡长活诉被告蔡萍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蔡长活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长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长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蔡长活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