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通友与毛春芳、杨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友,毛春芳,杨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746号原告:杨通友。委托代理人:张玉海。被告:毛春芳。被告:杨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通友与被告毛春芳、杨云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通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通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杨通友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