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兴莉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特6号申请人王兴莉,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王兴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兴莉称,申请人系霍洪刚的妻子。2013年7月霍洪刚离家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判决:宣告霍洪刚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霍洪刚,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失踪前住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新二胡同5号。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西堤头派出所证明“2013年7月31日,王兴莉报警称,其丈夫霍洪刚离家出走,我所已登记走失人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霍洪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霍洪刚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户口本、派出所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霍洪刚自2013年7月31日走失,至今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后三个月仍下落不明,应认定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霍洪刚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 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