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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贯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前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贯忠给付借款1355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苏贯忠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