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7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何顺明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何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7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陈东,行长。被执行人何顺明,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何顺明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25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