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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张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陕0103执11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强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长安区韦曲镇凤栖西路南侧福泽苑住宅楼9幢1单元10602号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41-16953-1),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强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长安区韦曲镇凤栖西路南侧福泽苑住宅楼9幢1单元10602号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41-16953-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