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52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5218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委托代理人:魏托、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章义。被告:广州市恒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马达尤。本院受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蕾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