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5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阮冬焕、陈建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阮冬焕,陈建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5239号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林振。委托代理人李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阮冬焕,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陈建勋,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冬焕、陈建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阮冬焕、陈建勋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汽车,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协议,应当就管辖条款提请消费者注意,但本案原告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因此该格式合同中有关管辖条款的约定无效,本案适用法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阮冬焕住所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曹东2号,属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