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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轲与被执行人王长福、浙江金之翊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轲,王长福,浙江金之翊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200-1号申请执行人白轲,男,*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长福,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浙江金之翊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鸿业路7号C区010室。法定代表人王长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6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长福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银莺路西果园路北19号楼1单元9层90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培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