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显君、李金香诉被告张耀清、张耀霞、张耀财、于秀杰、张耀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君,李金香,张耀清,张耀霞,张耀财,于秀杰,张耀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318号原告:张显君,男,汉族,住吉林省原告:李金香,女,汉族,住吉林省。被告:张耀清,女,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耀霞,女,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张耀财,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于秀杰,女,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张耀杰,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张显君、李金香诉被告张耀清、张耀霞、张耀财、于秀杰、张耀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显君、李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