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小云与卢清山、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冰、陈策策、林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云,卢清山,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冰,陈策策,林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265号原告陈小云,女,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卢清山,男,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江南高新园区。被告卢冰,女,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策策,男,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培华,女,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小云与被告卢清山、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冰、陈策策、林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