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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小云与卢清山、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冰、陈策策、林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云,卢清山,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冰,陈策策,林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265号原告陈小云,女,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卢清山,男,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江南高新园区。被告卢冰,女,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策策,男,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培华,女,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小云与被告卢清山、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冰、陈策策、林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