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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国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国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催10号申请人六安市国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开发区创业东路。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六安市国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六安市国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持有号码4020005127781116、票面金额伍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六安市国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六安市国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好文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