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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聂占东盗窃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56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占东,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占东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53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聂占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聂占东退赔人民币二千七百五十三元五角七分,发还被害人代晓洪人民币一千二百三十五元五角七分,发还被害人张富涛人民币一千五百一十八元。三、在案扣押的手包及包内物品(详见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聂占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占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占东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占东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5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常 燕审判员 陈光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文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