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史其磊与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其磊,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423号原告:史其磊,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委托代理人:李春香,女,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系史其磊之妻。被告: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9号。法定代表人: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其磊与被告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其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其磊撤回对被告陕西华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8元,撤诉减半收取3629元,由原告史其磊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