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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与杜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杜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1民初3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柴桑北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4914903222。主要负责人:张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和峰,系该行员工。被告:杜媛,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与被告杜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和峰、被告杜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媛迅速归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2174.90元、截止2016年3月4日利息及滞纳金410.19元,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585.09元和2016年3月4日以后未归还的孳生利息;2、判令由被告杜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1日被告杜媛在我行申请了江西预算单位公务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截止2016年3月4日,被告共拖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585.09元。信用卡透支款项出现逾期拖欠后,我行经办人员多次与被告联系追讨所欠贷款本息未果。被告杜媛辩称,我办了信用卡是事实,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法还钱,不是我不想还钱,我进了看守所之后的利息不应计算,我是2015年6月份进的看守所。希望原告请求的利息能够酌情减轻,我现在的情况只能我出来再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11日,被告杜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申请了江西预算单位公务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并于当天与原告方签订了《江西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合约甲方为江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领人,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发卡机构,主要内容为:“…第四条利息及费用1、甲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甲方按期全额偿还消费贷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未能到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的,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2、甲方公务卡内的存款,乙方不计付利息;3、甲方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滞纳金;甲方超过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超额部分应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4、甲方公务卡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收费标准》;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截至到2016年3月4日,被告方共拖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74.90元,利息及滞纳金共计410.19元,共计2585.09元。本院认为,被告杜媛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申办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江西预算单位公务卡),原告审核同意后向其发放了该信用卡。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自愿,其内容合法,依法认定有效,被告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内容进行使用。被告杜媛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当承担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杜媛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偿还截至到2016年3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174.90元,利息及滞纳金410.19元,以上各项共计2585.0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和滞纳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香荣审 判 员  廖晓文代理审判员  殷励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校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