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云智勇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刑初92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云智勇,男,1977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2014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6月21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智勇犯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土左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云智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呼市中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内01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5)土左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云智勇到庭,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赵江红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住宅楼为由收取张某甲(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土默特左旗人,住土默特左旗)购房定金20000元人民币。张某甲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张某甲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2、2012年5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住宅楼为由收取张某乙(男,生于1975年3月13日,土默特左旗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购房定金20000元人民币。张某乙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张某乙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3、2012年5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住宅楼为由收取马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2日,土默特左旗人,住土默特左旗)购房定金20000元人民币。马某某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马某某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4、2012年5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住宅楼为由收取张某丙(男,生于1980年4月8日,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住土默特左旗)购房定金20000元人民币。张某丙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张某丙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5、2012年12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水务小区”为由收取尚某(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土默特左旗人,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购买房屋的定金20000元人民币。尚某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尚某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6、2013年4月份,被告人云智勇以内蒙古富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在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也未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在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账房村开展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813000元。农民工向被告人云智勇多次讨要欠薪未果,向土默特左旗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土默特左旗劳动监察大队于2014年4月21向被告人云智勇送达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直至2014年6月9日被告人云智勇仍未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土默特左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被告人云智勇至今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7、2013年年底,被告人云智勇在未获得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二轻刻印社伪造“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项目部”公章一枚,并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使用。8、2014年4月,被告人云智勇在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委托、也没有任何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以免费给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硬化村内路面为由,骗得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主任云某某在其拟定的村间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主任云某某在合同书甲方一栏签字并加盖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后,被告人云智勇又将工程承包给白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并收取白某某工程定金20000元。2014年5月4日,白某某带领施工队开始在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施工修路。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得知此事后,告知云某某政府部门没有这项工程的相关文件,云某某便让白某某等人停工。白某某四处寻找被告人云智勇,被告人云智勇一直躲藏不见。后白某某将被告人云智勇骗至多尔计村村委会并非法拘禁,要求被告人云智勇解决此事。后被告人云智勇与白某某、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云智勇和云某某各自赔偿白某某施工损失费3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云智勇家人报警后,白某某因非法拘禁云智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云某某支付白某某等施工人员相关费用共计188630.5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云智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云智勇对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关于对诈骗罪的指控予以认可;2.关于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指控认为自己是项目的开发商,已经和常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工人都是由常某某雇佣的,工人工资也应该由常某某发放,自己不是工资的给付主体,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关于对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指控,认为自己的行为得到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不是伪造印章,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2年5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住宅楼为由收取张某甲(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土默特左旗人,住土默特左旗)购房定金20000元人民币。张某甲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张某甲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2、2012年5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住宅楼为由收取张某乙(男,生于1975年3月13日,土默特左旗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购房定金20000元人民币。张某乙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张某乙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3、2012年5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住宅楼为由收取马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2日,土默特左旗人,住土默特左旗)购房定金20000元人民币。马某某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马某某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4、2012年5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住宅楼为由收取张某丙(男,生于1980年4月8日,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住土默特左旗)购房定金20000元人民币。张某丙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张某丙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5、2012年12月份,被告人云智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街北面开发水务小区为由收取尚某(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土默特左旗人,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购买房屋的定金20000元人民币。尚某交款后多次向被告人云智勇询问住宅楼工程进度,被告人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尚某要求被告人云智勇退还所交定金,被告人云智勇一直未予退还。6、2014年4月,被告人云智勇在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委托、也没有任何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以免费给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硬化村内路面为由,骗得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主任云某某在其拟定的村间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主任云某某在合同书甲方一栏签字并加盖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后,被告人云智勇又将工程承包给白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并收取白某某工程定金20000元。2014年5月4日,白某某带领施工队开始在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施工修路。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得知此事后,告知云某某政府部门没有这项工程的相关文件,云某某便让白某某等人停工。白某某四处寻找被告人云智勇,被告人云智勇一直躲藏不见。后白某某将被告人云智勇骗至多尔计村村委会并非法拘禁,要求被告人云智勇解决此事。后被告人云智勇与白某某、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云智勇和云某某各自赔偿白某某施工损失费3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云智勇家人报警后,白某某因非法拘禁云智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云某某支付白某某等施工人员相关费用共计188630.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云智勇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告人云智勇的个人基本信息。2.土默特左旗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说明,证实:经查找,没有关于“水务局小区”立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在2012年5月份,云智勇说要开发一个住宅小区,其中有20套左右的房屋要低价出售,但要在工程开工之前交纳首付款两万元,其觉得便宜,便将20000元首付款交给云智勇,之后,房屋并没有开工建设,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在2012年5月份,云智勇说要开发一个住宅小区,其中有20套左右的房屋要低价出售,但要在工程开工之前交纳首付款两万元,其觉得便宜,便在云智勇公司办公室内,将20000元首付款交给云智勇,之后,房屋并没有开工建设,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5.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云智勇以低价出售房屋为由,收取其房屋首付款两万元,之后,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没有交付房屋也没有返还房屋首付款。6.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云智勇以低价出售房屋为由,收取其房屋首付款两万元,之后,云智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没有交付房屋也没有返还房屋首付款。7.被害人尚某陈述,证实云智勇说要在土默特左旗国道北侧第一街小区后开发水务小区,价格很便宜,其觉得合适,便将20000元购房订金交给云智勇,至2013年5月份,其发现并没有该小区。8.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实:其听王某甲说土默特左旗把什乡多尔计村有村间公路硬化计划,其想承包相关工程,王某甲把云智勇介绍给其认识。2014年4月30日上午,其与云智勇、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浙家都宾馆见面,云智勇提供一份《村间道路硬化施工合同》,甲方是云某某的签名,并加盖多尔计村村委会的公章,乙方是空白的,其在乙方处签字,之后,其与云智勇、王某乙签订了补充协议,并给云智勇20000元现金,王某甲和王某乙给其写了一个收条。2014年5月4日,其带领工人及设备进村施工,施工过程中,该村村长及书记通知其停工,其才知道并没有该修路的项目。9.被告人云智勇供述及辩解,证实:1.其以开发水务小区住宅楼,有便宜楼房出售为由,收取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尚某房屋预付款每人2万元;2.其在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免费给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硬化村内路面为由,让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主任云某某在其拟定的村间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土默特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多尔计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之后,被告人云智勇又将工程承包给白某某,并收取白某某20000元。以上证据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均能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云智勇的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尚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尚某、白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云智勇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云智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是具有工资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本案中,被告人云智勇将位于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账房村的新村住宅工程的“开槽、基础、主体、挂瓦、装修”工程发包给常某某,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工人工资的支付主体,但根据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五款第2项,双方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前交纳甲方叁万元工人工资保证金”,可以证明工程承包方常某某对工人工资具有支付义务,即被告人云智勇不具有工资支付义务;施工工人是由常某某雇佣,被告人云智勇与施工工人没有劳动关系。综上,被告人云智勇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其行为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云智勇的相关辩解予以采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云智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伪造公司印章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公司的印章而进行伪造。本案中,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授权被告人云智勇成立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项目部,同意被告人云智勇刻制“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项目部合同专用章”,被告人云智勇刻制上述印章的行为不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云智勇的相关辩解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云智勇犯诈骗罪,被告人云智勇的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云智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到2018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国庆审 判 员  霍晓宇人民陪审员  葛远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白羽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