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赖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赖伟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58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高要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佩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永怡,该公司员工。被告:赖伟东,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913。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赖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被告已经自觉履行付款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6元,减半后为923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振斌审判员 郭小梅审判员 吴玉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