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5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薛永文上诉北京遥远贝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永文,北京遥远贝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永文,男,1962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遥远贝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三层369号。法定代表人杨瑞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北京遥远贝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长江,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北京遥远贝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薛永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遥远贝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远贝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永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永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薛永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顾萍审判员 朱 华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逊书记员 李雅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