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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885号原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巧林。被告: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骞。原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顺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