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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魏中云与张安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云,张安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716号原告魏中云,农民。被告张安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云诉被告张安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云以中间人正在协调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中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中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