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谭季清(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75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谭季清(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锦地村金盆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犯盗窃罪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3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季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季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季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