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瓯市鑫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辉煌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鑫恒广告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辉煌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鑫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阳燕,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辉煌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周健,经理。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鑫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辉煌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鑫恒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辉煌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鑫恒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6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辉煌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