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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与宋光容、吴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宋光容,吴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叮咚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张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光容,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仕春,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6)乐市嘉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与宋光容、吴仕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以已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6)乐市嘉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梁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