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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105执字第6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文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0105执字第650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6号院9号楼2单元3层0302号。被执行人王文杰,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王文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329327元及利息。王文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豫0105执字第6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