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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武建国与高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国,高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136号原告武建国,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高向(又名高翔),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国诉被告高向(又名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国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高向位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某商业街某商铺,法院已经保全之外部分予以查封,查封财产数额价值为300000元,案外人马某以其所有的车号为蒙M*****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向(又名高翔)所有的位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某商业街某两套房屋予以查封二十四个月,已设立抵押权的除外,查封财产数额价值为300000元;二、对案外人马某以其所有的车号为蒙M*****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十四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逸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