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行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凯林诉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要求退还罚没款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凯林,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4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凯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法定代表人郭利军。委托代理人李怀远。委托代理人李德志。上诉人于凯林诉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要求退还罚没款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辽1481行初1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凯林因本案不属行政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凯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凯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娟审判员 刘久斌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关中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