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董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215号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惠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淑芳,女,65岁,汉族,无职业。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松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