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建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04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被告人曾某某曾于2008年1月28日因赌博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携带毒品依约来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与林启明交易毒品,被告人曾某某将毒品交给林启明并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完成交易后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毒品人民币50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一部、毒品一小包(经鉴定重0.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本院意见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