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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韦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324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富,男,1993年5月16日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韦富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韦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富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宇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