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加元与王丙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元,王丙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2823号原告吴加元,现住扶余市。被告王丙加,现住扶余。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加元诉被告王丙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文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加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丙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加元诉称,2015年9月,被告找我安装暖气和修井,欠我安装暖气和修井工时费800元,暖气片材料款500元,合计1300元,后经扶余市陶赖昭镇司法所调解,约定2016年7月23日前给付,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3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2016年7月25日扶余市陶赖昭镇司法所证明复印件一份、2016年8月23日扶余市陶赖昭镇司法所证明一份。被告王丙加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9月,被告家暖气及井发生故障,便找到原告帮助维修,当时双方约定安装暖气和修井的工时费800元,暖气材料款500元,合计1300元,双方约定完工后付款。工程结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推拖不还,双方产生矛盾后经当地司法所调解,定于2016年7月23日前被告偿还一部分,到期后被告未给付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修理费及材料款合计1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2016年7月25日扶余市陶赖昭镇司法所证明复印件一份、2016年8月23日扶余市陶赖昭镇司法所证明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存在,原告带料为被告安装暖气和修井,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支付工时费和材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丙加给付原告吴加元工时费800元,材料款500元,合计1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