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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峥嵘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王小涛、王海龙(后二人已判决)、崔双喜等四人酒后乘车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找路边招嫖女嫖娼,四人途经月亮湾花园6栋与7栋之间空地时遇见被害人余某在此地等人,四人认为余某是招嫖女,遂上前搭讪,继而引起口角。余某被骚扰后随即打电话要其男朋友陈某高过来解围,上述四人立即逃离了现场来到月亮湾花园20栋附近。接着,李某、王小涛、王海龙三人进入20栋楼下一杂货店,在店内各拿了一把待出售的菜刀,然后,李某、王小涛、王海龙三人持菜刀返回月亮湾花园6栋与7栋之间空地用菜刀将余某砍伤。经鉴定,余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湖南省新化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108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作案工具(照片),同案犯判决书,证人崔双喜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的陈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与同伙在调戏被害人不成后,强拿他人待售菜刀折返现场,三人挥刀将手无寸铁之孤身被害女子砍伤多处,性质恶劣,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执行至2018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