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75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东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东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8月17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