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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75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东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东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8月17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