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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字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秀君与魏良等四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君,魏良,赵素云,魏双军,李秀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字3228号原告:张秀君,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良,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素云,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双军,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秀珍,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君与被告魏良等四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朱蕴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