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林强与石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林强,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石亮,男,土家族,1984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做出的(2016)川0191民初62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林强诉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70304元及利息,执行费8103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石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渝0927**号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民初6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