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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倪春诉被告倪维超、耿玉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倪维超,耿玉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293号原告倪春,男,193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倪维超,男,63岁,汉族,农民。被告耿玉贤,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诉被告倪维超、耿玉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春撤回对被告倪维超、耿玉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倪春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群代理审判员  陈百顺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