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倪春诉被告倪维超、耿玉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倪维超,耿玉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293号原告倪春,男,193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倪维超,男,63岁,汉族,农民。被告耿玉贤,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诉被告倪维超、耿玉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春撤回对被告倪维超、耿玉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倪春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群代理审判员 陈百顺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