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金德与孙亚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德,孙亚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德,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执行人孙亚周,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金峪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金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亚周清偿借款40000元,诉讼费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亚周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张金德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亚周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亦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1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孙亚周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张金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