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津011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隽与李竣、高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隽,李竣,高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年津01**民初4651号原告张隽,无职业。被告李竣,无职业。被告高洪文。原告张隽诉被告李竣、高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李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洪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以拆迁补偿款未到位为由不予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李竣认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被告高洪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6年1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二被告。现原告持签有二被告名字的借条,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李竣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就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李竣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高洪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应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及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原告作为该500000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竣、高洪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隽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李竣、高洪文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正勇速 录 员 徐宝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