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健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9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健伟,绰号大头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在深圳市无业,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健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l7时许,举报人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称其认识一个绰号叫“大头伟”即被告人陈健伟贩卖冰毒,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破案。随后,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陈健伟联系,商定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10克毒品。徐某提出送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片区附近交易,陈健伟表示同意,提出要徐某负责路费,并要求先支付800元的毒资。徐某根据陈健伟的要求,通过微信先支付了800元毒资,陈健伟收到800元后,在原籍向一个绰号叫“阿肚”(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的人以1500元的价钱买了约10克的冰毒。陈健伟买到毒品从广东台山来深圳的路上叫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的路费。次日21时许,陈健伟按约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汕头东街组团徐某的住处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陈健伟手中缴获毒资1100元,在徐某手中缴获疑似冰毒1小包。经鉴定,该1小包疑似冰毒重8.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举了犯罪嫌疑人“阿超”贩卖毒品的线索。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予以立案。同日,在陈健伟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赵某超;次日,公安机关对赵某超进行了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对赵某超实施了逮捕;同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冰毒(照片)、毒资(照片),被告人陈健伟的前科判决书,证人徐某的证言,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检举信,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陈健伟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本案毒品在控制下交付,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健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执行至2018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