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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127号原告:马某,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住故城县坊庄乡鹿豕村。原告马某与被告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鄢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