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9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晓东与李天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东,李天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初9682号原告吕晓东,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天木,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吕晓东与被告李天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巍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天木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晓东诉称,被告系从事二手车买卖,原告将其尼桑轿车交其转卖,后差欠原告车款7000元未付。2016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从2016年3月16日起每周还款1000元。后被告仅付款1000元,至今未付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欠款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天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将二手车交由被告转卖。2016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原告7000元,并承诺自2016年3月16日每周还款1000元,分七周还请。还约定未按期还款应当支付每天千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后被告仅向原告还款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现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李天木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明,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据效力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已经载明了被告身份及所欠金额,上有被告的签字捺印,足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6000元。对于逾期违约金,原告提供的欠条已经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现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仅要求以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逾期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天木向原告吕晓东支付所欠款项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天木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吕晓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