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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雪峰与甘华明、甘潘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雪峰,甘华明,甘潘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394号原告郭雪峰,自由职业者。被告甘华明,农民。被告甘潘潘。本案案件受理费34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郭雪峰负担。审判长李崇辉代理审判员  甘璧霆人民陪审员  甘勇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文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