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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伟林与广州市康魅健营养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305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林,广州市康魅健营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056号原告:黄伟林,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广州市康魅健营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于清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林诉被告广州市康魅健营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伟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伟林负担。审 判 长  罗颖捷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人民陪审员  邓穗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