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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李尚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李尚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551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77号卫门3号。负责人戴湘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波,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尚霖,男,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诉被告李尚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葛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